会费管理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6日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轻工企协)的会费管理工作,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协会章程和《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工协会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完善服务、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等原则,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范围
中国轻工企协会员单位。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一)团体会员
1.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另定。
第五条 会费收取和交纳办法
每年第一季度由协会会员部向会员单位正式行文发出交纳会费的通知,会员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银行账户。
第六条 会费用途
1.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经费。
2.召开会员座谈会、研讨会等有关活动的经费。
3.协会开展会员相关业务活动的经费。
4.协会网站、内部刊物、编印资料经费及相关的通讯费用。
5.协会其他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1.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召开会员大会和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要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2.会员部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在特殊情况下,会员因非主观原因暂时无法交纳或需延迟交纳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3.每年年初,协会财务部要根据上年会费交纳等情况编制会费使用计划或预算,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4.财务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会费收支进行单独核算或建立辅助账进行核算,并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部每年要将上年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当年召开的理事会报告。
5.会费收支情况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6.根据协会《章程》和《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凡1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5年5月26日中国轻工企协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